本报讯 (记者李国)重庆涪陵人甘先生,花5.62元购得某品牌魔芋爽散装食品。产品标示保质期150天。购买时他发现产品已过保质期,遂以该产品影响食用安全为由起诉,请求法院判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。近日,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.6元并赔偿1000元。
商家涪陵区某副食店称,甘先生在购买后曾与店里联系,服务员通知他携带商品进行核对,但他未到场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,甘先生起诉到法院。在庭审过程中,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,包括涉案的该品牌魔芋爽一小包、购物小票以及购物视频。视频显示,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多种口味的散装魔芋爽,其中包含涉案的商品一小包。被告对原告的购买事实无异议,但说同一批次进货的魔芋爽不可能仅有本案的一小包过期。
法院审理查明,原告购买的某品牌魔芋爽为散装一袋,实际支付金额为5.6元,但本案诉称的1小袋商品未明确具体价格。根据庭审中原告的陈述、提供的购物小票、购物视频以及被告提交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,法院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。
审理法官认为,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循法律、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,进行合规经营,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。若经营者明知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仍进行销售,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,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,按1000元计算。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.6元并赔偿1000元,同时承担诉讼费50元。商家没有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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